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份发生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

admin2011-02-15  32

问题 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份发生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批,货款已付,取得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26万元;
(4)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0万元、10.2万元,已支付货款50%,后由于未能与厂家就最终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承诺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钢琴两台,已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万元、1.02万元,当月已付款40%,余额再分6个月付清;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
(7)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4.68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8)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
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17%+0.27×136×17%+4.68/2×2×17%+168×17%=0.61+6.24+0.8+28.56=36.21(万元)
进项税额=3.26+10.2+1.02=14.48(万元)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百货商场被认为进行了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补税等税务处理决定。
要求:
(1)具体分析该百货商场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款。
(2)构成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是多少,该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偷税罪?
(3)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税务行政诉讼,就此案例请回答,应向何处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否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百货商场计算申报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款是错误的。 (1)代销服装应视同销售并将其零售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2)购入副食品货款已付并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3)购入化妆品由于取得非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未全部付清,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已退货,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也属无效; (4)分期付款购入钢琴,取得的是非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款未付清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 (5)以旧换新销售冰箱,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分期收款销售钢琴取得的零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商品零售总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计算该百货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6/10%/(1+17%)×17%+0.3/(1+17%)×17%×136+4.68/(1+17%)×17%×2×50%+168/(1+17%)×17%=5.23+5.93+0.68+24.41=36.25(万元) 进项税额=10.88+3.26=14.14(万元) 应纳税额=36.25-14.14=22.11(万元) (9)构成偷税罪的数额标准是:偷税数额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该百货商场不构成偷税罪(22.11-21.73=0.38万元); (10)该百货商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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