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

admin2011-09-29  27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拟募集设立一家股份公司,他们认购了部分的公司股份,剩余部分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募集完毕后,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38%,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购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的62%。在创立大会上,五位发起人及部分认股人出席,其中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总共持有公司股份的38%。创立大会审议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并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多方面综合考虑,创立大会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关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及其法律效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年案例分析第86题)

选项 A、应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B、应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C、发起人应返还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D、发起人应以法定方式公告股份公司不能设立的结果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据此可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另外,《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另外,《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据此可知,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应依公司章程中载明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通知认股人有关公司不能设立的结果,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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