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admin2021-08-01  29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选项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A项属于上述第(4)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明对象。B项属于上述第(7)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明对象。C项,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证据事实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来源、构成等要素,在C项中,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而非证明对象。C项错误。D项,证明对象需要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关,突遭车祸的事实与侵占事实本身没有任何联系,不属于证明对象。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4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没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也无需证明,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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