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天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昊天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

admin2019-01-19  34

问题 昊天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昊天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1年1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昊天公司破产。对昊天公司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9年4月20日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9年2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2年。
(3)2010年1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为昊天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工料费共28万元,由丙公司于2010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人民法院受理昊天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债权人丁因参加昊天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2万元,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丁认为上述支出是因为昊天公司破产而发生的,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5)2010年6月19日昊天公司的一味完工工地发生塌方,致使路过的王某不幸受到伤害,
发生医药费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清算组决定解除昊天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该合同解除,对丙公司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清算组决定解除昊天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本案中清算组决定解除昊天公司与丙公司的加工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再有该合同解除后,对丙公司的损失,由丙公司以实际损失额10万元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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