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24

问题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B,C

解析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郭某的父亲乙与甲在协议中约定,将金条送给孩子,因此孩子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孩子顺利出生,故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甲代为接受,合同有效。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本题中乙与胎儿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具有道德义务,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无《民法典》第663条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故乙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不得请求返还,剩余的两根也要履行。故B、C选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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