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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2010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admin
2016-04-14
35
问题
(2010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试分析保证的特征、设定条件和效力。
选项
答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其次,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最后,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a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b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c须主合同合法有效。d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a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b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七章第五节中的保证。保证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是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属于担保中的人的担保。以担保标的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为担保标的的担保,如保证;物的担保是指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可以归入到物的担保,因金钱可以视为特殊的物。物的担保在物权法部分有详细分析,定金和保证在本章出现。这些常考点,考生应认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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