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那么是否超过2年,就不可提起诉讼?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admin2017-05-10  34

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那么是否超过2年,就不可提起诉讼?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选项

答案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来说,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举例说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4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2)如果乙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乙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4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4年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4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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