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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A县粮食公司与安徽B县食品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是约定由A县粮食公司用汽车将粮食运到湖北C县火车站。履行合同过程中,A县粮食公司将300袋粮食交由铁路部门运送到安徽D县火车站,B县食品公司的采购员对粮食进行了验收并当场将运费交
湖北A县粮食公司与安徽B县食品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是约定由A县粮食公司用汽车将粮食运到湖北C县火车站。履行合同过程中,A县粮食公司将300袋粮食交由铁路部门运送到安徽D县火车站,B县食品公司的采购员对粮食进行了验收并当场将运费交
admin
2013-12-28
15
问题
湖北A县粮食公司与安徽B县食品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是约定由A县粮食公司用汽车将粮食运到湖北C县火车站。履行合同过程中,A县粮食公司将300袋粮食交由铁路部门运送到安徽D县火车站,B县食品公司的采购员对粮食进行了验收并当场将运费交给A县粮食公司。后来双方因货款数额发生纠纷,A县粮食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请问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选项
A、湖北A县人民法院
B、安徽B县人民法院
C、湖北C县人民法院
D、安徽D县人民法院
答案
2,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购销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难度。《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购销合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即安徽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购销案件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方法。在本案中,双方没有规定合同的履行地,但规定了交货地为湖北C县,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湖北C县为合同的履行地。但后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A县粮食公司将粮食运到了安徽省D县,B县食品公司在此地验货并支付了运费,说明双方以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了合同的履行地,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的最后履行地应当是安徽D县。安徽D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选项正确,AC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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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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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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