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fI律

admin2013-06-17  36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fI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5200万元,其中包括: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0万元。③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④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15万元。
(2)甲公司全部债务共15800万元,其中包括:所欠工行贷款800万元;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亍元;欠交税款220万元;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中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并提供了租赁合同。
(4)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5)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戊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戊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要求返还给戊公司。
(6)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某股东尚差20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该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丁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选项

答案通过以上程序,普通破产债权为:15800-740-550-470-220=13820(万元);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3070÷13820)×230=51.0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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