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何莉莉(女)与王文山(男)于2000年结婚后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年1月,王文山去北京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朝阳区。2009年5月,王文山向自己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莉莉离婚,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王文山回到沈

admin2014-05-27  27

问题 案情:何莉莉(女)与王文山(男)于2000年结婚后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年1月,王文山去北京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朝阳区。2009年5月,王文山向自己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莉莉离婚,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王文山回到沈阳市后,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起诉与何莉莉离婚。和平区法院受理后,王文山找到律师周涛进行咨询。周涛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王文山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王文山向周涛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周涛当即对王文山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8%都打输了,同时向王文山示意其同学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民庭当庭长。王文山深信无疑,决定委托周涛代理诉讼。王文山因为不愿与何莉莉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和平区法院予以准许。
   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王文山的诉讼代理人周涛称,王文山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何莉莉的学历太低,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何莉莉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文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何莉莉已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何莉莉认为其与王文山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沈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王文山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请评价和平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和平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王文山不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m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