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并且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

admin2017-04-12  20

问题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并且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5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甲公司2015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
B、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万元
C、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为600万元
D、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70万元

答案A

解析 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所以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2015年应确认的收入=200×5=1000(万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应确认的销售成本=200×3=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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