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辆公交车上,女乘客甲与司机乙发生口角,甲情绪激动开始殴打乙,乙一手驾车,一手予以还击,随后,该乘客突然拔出公交车的车钥匙,导致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指示牌上,交通事故造成公交车严重毁损,司机受重伤,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关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5-06-28  22

问题 在一辆公交车上,女乘客甲与司机乙发生口角,甲情绪激动开始殴打乙,乙一手驾车,一手予以还击,随后,该乘客突然拔出公交车的车钥匙,导致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指示牌上,交通事故造成公交车严重毁损,司机受重伤,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关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乙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两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交通肇事罪一般指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出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对于非交通运输入员构成本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乘客甲显然不属于这些人员的范围,另外,本案中乘客甲主观上也不属于过失,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甲在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动手殴打司机,这种行为立刻使本车乘客和路上的行人、车辆处于危险的境地和状态,其主观上对本车乘客和路上的行人、车辆的损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甲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员没有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而是自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其“还手”行为违反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甲、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求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意思的联络。甲、乙之间并未商量,因此在本案中属于同时犯罪,即二人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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