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保证人,丙企业和乙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乙银行

admin2011-01-15  42

问题 2002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保证人,丙企业和乙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乙银行经协商,将还本付息的期限推迟到2003年4月1日前,但双方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丙企业的书面同意。2003年4月1日,甲企业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
要求: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不考虑利息因素):
   (1)甲企业和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取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请问丙企业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果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请指出丙企业的具体保证期间。
   (2)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说明理由。
   (3)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丙企业能否拒绝?请说明理由。
   (4)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丙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向乙银行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企业追偿,遭到甲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请说明理由。
   (6)如果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中断,请问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企业和乙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1月1日至7月1日。甲企业与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至7月1日。 (2)乙银行对甲企业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根据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至7月1日,而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03年9月1日,因此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5)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6)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解析@希望考生熟悉三个诉讼时效期间: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③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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