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6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

admin2017-06-23  19

问题 2015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6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5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
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2016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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