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16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05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立法并不禁止按份共有人将份额转让。本题中,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虽然没有通知甲、丙、丁,但乙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故丙、丁不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故D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现为《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此为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题面也并未有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信息,所以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A选项说法错误。而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属于将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人,所以其他共有人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所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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