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dmin2009-04-15  30

问题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如甲无过错,则其有权拒绝先行赔付
B、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
C、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
D、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质量缺陷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
E、先行赔付的一方,有权就超出50%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答案B,C,E

解析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本题中,甲乙两方属于连带债务人。因此,建设单位可直接向每一方直接要求赔偿12万元,而先行赔付一方有权就超出债务分担比例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拓展]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①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②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①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②连带之债
   详见本题[思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gfw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