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 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在与某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

admin2018-04-14  32

问题 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
    总承包单位为了分解资金压力,在与某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如业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总承包单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质勘探报告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d,增加人工费6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事件二:基坑开挖过程中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处理及重新支护造成工作B持续时间延长15d,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1万元、机械费2万元。
    事件三:因突发罕见雷电天气而引起施工单位供电设施发生火灾损坏,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d,施工方设备闲置损失5万元。
    事件四:结构施工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导致施工单位增加人工费4万元、材料费6万元、机械费5万元,工作E持续时间延长30d。
    事件五:施工期间钢材涨价增加材料费用价差12万元。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
总、分包单位针对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总、分包单位对付款的约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付款申请的要求。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emw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