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23

问题 下列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不需要进行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看守所这一赔偿义务机关
B、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B

解析 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看守所这一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说法错误,不入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可知,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该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对于二审改判无罪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机关需要予以重点掌握,修改后的规定在赔偿主体设置上遵循“后置”原则,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再将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C、D选项说法错误不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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