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4题)

admin2021-02-25  26

问题 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4题)

选项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应选。《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题干中的被申请人不属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安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B选项应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选项符合规定。
    C选项应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C选项符合规定。
    D选项不应选。原则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根据题干,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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