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2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6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乙公司取得工资20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5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

admin2017-11-30  30

问题 某外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2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6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乙公司取得工资20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5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9月将一套位于广州的非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10万元,该住房于2013年购入,购房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2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不考虑印花税),并取得有效凭证。
(4)10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8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场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8000元的奖品。
(5)11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10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
(6)12月取得含税年终奖5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甲先生9月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甲先生9月出售住房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属于北上广深地区的,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 出售住房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增值税=(510一320)÷(1+5%)×5%=9.05(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9.05×(7%+3%+2%)=1.09(万元) ③个人所得税=(510—9.05—320—1.09)×20%=35.9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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