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高价购买了外国护照,并以外国公民的身份持用该护照多次出入国境。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甲没有向我国公安机关或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也未前往外国定居。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甲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自动丧失中

admin2013-06-09  81

问题 中国公民甲高价购买了外国护照,并以外国公民的身份持用该护照多次出入国境。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甲没有向我国公安机关或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办理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手续,也未前往外国定居。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甲不具备退出、丧失或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条件,因而,不承认其取得外国国籍。于是,该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其所持的护照上做了不承认标记,然后退还本人。甲以公安机关行政侵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选项 A、应当受理,因为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应当受理,因为甲是中国公民,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不应当受理,因为公安机关在护照上做不承认标记属于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D、不应当受理,因为有关国籍的纠纷应当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

答案A,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的有关事项,其中:(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所谓的国家行为,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公安机关在护照上做不承认标记不属于国家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甲并未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是中国公民,当然具备原告资格,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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