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其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2003年度甲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给联营企业,每件售价为8万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A产品分别为:按每件5万元的价格出售150件,按每件6万元的价格出售350件.甲公司将2003年度生

admin2019-10-08  24

问题 甲上市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其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2003年度甲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给联营企业,每件售价为8万元,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A产品分别为:按每件5万元的价格出售150件,按每件6万元的价格出售350件.甲公司将2003年度生产的B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所销售的B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按照65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上述交易均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2003年度应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为 (    )万元。

选项 A、10950
B、9990
C、10450
D、10650

答案2

解析 A产品对非关联方销售的比例为 71.43%(500件÷700件),因此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销售 A产品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对非关联方销售A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5×150+6×350)÷500=5.7(万元),关联方销售A产品应确认的收入总额= 200×5.7=1140(万元);对非关联方销售A产品应确认的收入总额=5×150+6×350=2850 (万元):关联方销售B产品应确认的收入总额=5000×120%=6000(万元);故甲公司2003年销售产品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1140+2850 +6000=99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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