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辆“帕萨特”汽车要出售,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丙的请求,甲于6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经丁的请求,甲于7月1日

admin2014-11-25  21

问题 甲有一辆“帕萨特”汽车要出售,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丙的请求,甲于6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经丁的请求,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汽车因意外被焚毁。根据上述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丁有权请求丙交付该汽车,因为丁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C、甲、丁之间的合同属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丁可主张撤销
D、丙对汽车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答案A,C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丙,对乙交付汽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甲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甲与乙、丙、丁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甲对汽车均有处分权,故甲、丁于5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善意取得是相对于无权处分而言的,有权处分谈不上善意取得。同时《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甲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故C项正确。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一定是无权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人不需要是所有权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就是自主占有。本题中,甲将汽车交付给丙,基于动产物权交付主义,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是有权占有,不可能是善意占有,但是自主占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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