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

admin2022-12-06  26

问题 2020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甲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的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年末,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20年10月20日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2020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2020年5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2020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短线交易。经查,雷某于2020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20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认定雷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律制度,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雷某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甲公司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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