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中国的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龙岗火灾

admin2011-01-08  31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8年,中国的重大安全事故频发,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龙岗火灾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在中共中央召开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伴随着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高层也不断策动问责风暴,一大批政府官员应声落马,问责对象也由过去的行政首长延伸到“党政一把手”。
   事实上,官员问责制在中国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常出现有问不责或问责随意等现象。“传授权力很容易,制约权力就很麻烦了。”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往往把官员看得比民众高一等,社会民众也习以为常,“父母官”自然也理直气壮。
   一种通行的说法是,中国官员问责风暴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并经历了一个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内部潜规则”到“成文规定”、从“弹性问责”到“刚性问责”、从“行政一把手问责”到“党政一把手问责”的过程。到2008年,出现了又一个问责高潮,但实质上,它依旧还停留在“运动化”阶段,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往往取决于媒体和社会的关注程度。
   2.新华社北京2009年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对4种情节要求从重问责,包括阻碍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从重情节。
   这4种情形的指向性非常清晰——一旦安全事故发生,问责程序便被启动,渎职、失职等行为遭到严惩,问责的力度明显加强。
   “无论是问责的力度,还是其信息透明度,《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迈出了一大步。”辛鸣说。
   3.一位行政法专家介绍说,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使用“责令辞职”的形式。此后的几年里,安全事故频发,矿难不断,到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开始实施。
   但是问责走入公众的视野是在2003年,彼时,部分官员因瞒报疫情、防治不力被免职。上千名官员被问责,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一年前的“瓮安事件”则是另一个分水岭,“群体性事件”一词由此被广泛延用,该事件之后又接连发生了孟连、陇南的冲击党政、公安机关的群体事件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
   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呼声得不到及时答复,导致群众利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如何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何才能翻越横亘于官民之间的鸿沟,成为了考验执政者智慧的难题。
   另一方面,被免职官员的不透明复出引发人们的广泛争议。
   三鹿奶粉事件的主要责任者、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司原副司长鲍俊凯直到2009年3月才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处以记大过处分,却早在2008年底就出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被曝异地走马上任。
   有分析人士指出,“高调问责,低调升迁”的屡次出现,也在消解问责制的公正性。
   中央党校教授赵黎青说:“近年来,公共事件、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与网络事件、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且趋势愈加激烈,这暴露的不仅是官员自身问题,更有制度问题——权责罚的不统一,让一部分官员坦然‘不作为’,安心当‘庸官’。”显然,是事件频发倒逼问责制度的出台。
   4.2009年7月10日,根据石家庄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通告,元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夏生华被免去县委副书记一职,其县长职务由元氏县委提请县人大罢免。夏生华被免职的直接原因是元氏县城管监察大队连续三次围堵本县“村村通”客运车辆,违规强行收取停车费用,作为主管领导的夏生华负有重要责任。
   舆论认为,夏生华被免职的真正原因是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据河北当地媒体报道,此次事件曾造成该县文化宫停车场入口被堵约9个小时。而夏生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夏生华丢官,被解读为问责向群体性事件倾斜的一个标志。在《暂行规定》提出的7种问责情形中,有两条与群体性事件有关。一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另一条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使维护稳定变为当今头等大事。”赵黎青说。问责的根本意义不是惩罚,而是防患于未然,以此减少权力带来的腐败。虽然问责只能“亡羊补牢”,却是制度维稳不可缺少的环节。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与扩散,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党政干部没有有效履职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辛鸣分析称,通过问责制,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心,可以化解一些情绪性矛盾,但不应该回避一些根本问题,比如社会的公平正义,政府行为的依法与规范、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等。
   在学者辛鸣看来,虽然《暂行规定》的出台被认为迈出了制度化的一步,但规定中的条款仍显模糊。
   “欠缺清楚明白的规定与责罚‘量刑’界限,这种问责制度本身就变得非常有弹性,弹性空间大就容易被钻空子。”赵黎青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谁应当负责任,应当负责到什么程度,要有一个量化的、具体的规范。此外,问责制总则中强调“依靠群众”,但在《暂行规定》中却无细则对应。
   新问责制度的另一个焦点是负责的主体问题。目前的机制依旧停留在上问下责,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避免个人集权太严重?对此,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几位专家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应当成为合适的问责监督机构;也有人认为务实的做法是人民问责,政党执行;甚至有人提出问责应该是下问上责,在《暂行规定》中应当加入下级对上级问责的内容。而对如今的监督主体——组织部和纪检委,谁来监督呢?一位专家发问:“谁来问责他们?”
   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问责的指向,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构建。首先要明确党权和行政权,权责一致,否则无法对权力问责。”党务官员和行政官员的职权明确了,才能有责可问。
   在王贵秀看来,目前的问责制已涵盖领导官员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情况,也将行政问责提升至“党政两方面”。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设上更加清楚,让有权无责者安心,让有责无权者受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5.新华网长沙2009年8月1日电:据湖南省长沙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消息,因浏阳市镇头镇镉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相关责任人在接受调查。
   浏阳市镇头镇长沙湘和化工厂是2003年由镇头镇引进的一家民营股份制化工企业,位于镇头镇双桥村,主要生产粉状硫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2004年4月,这家企业未经审批建设了一条炼铟生产线。
   当地村民反映,此后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全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后来,周边村有两个小孩出现全身关节疼痛、食欲不振等不良反映,在省城医院检查出镉超标,一部分出现类似症状的村民检查后,也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年4月,湘和化工厂被迫停产,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浏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浏阳市成立了镉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对污染源进行清除,全面展开环境治理工程,并邀请部分村民参与;对村民进行体检治疗;启动食物配送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对污染区范围内的稻谷、蔬菜、青苗予以收购销毁。
   在浏阳市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已被停职,但事件的处理远未终结。近日,长沙市委领导赴浏阳督查时再次要求,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责任人员,既追究生产企业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决不姑息。
   肇事企业湘和化工厂自2004年4月未经审批建设炼铟生产线,导致镉污染,直到2009年4月才被迫停产。一个企业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长达5年,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完全理所应当。但是,从项目引进到工程上马,再到污染事件久拖不决,百姓利益长期受损,实质远非环保部门一家之过,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干部也难辞其咎,难逃其责。
   湘和化工厂是2003年由浏阳市镇头镇招商引资引进的一家民营股份制化工企业。这家企业未经审批建设炼铟生产线后,当地政府竟然毫无反应。在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全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后,村民不断通过上访等途径,数十次向当地政府反映,却始终得不到足够重视。
   无论是污染事件的受害者,还是社会公众,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一条违法的生产线整整运转5年,当地政府为何不闻不问?对受害群众的呼声,为何置若罔闻?在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极力为排污企业保驾护航的行为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利害纠葛?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而在此次浏阳镉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的官员也绝不应当成为唯一的问责对象。
   6.中国官方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仅1个月后,一批履职不力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党政官员相继受到处理。2009年7月25日,中国湖北省石首市市委书记、石首市委政法委书记因处置“6·17”事件不力被免职。8月1日,因湖南省镉污染事件,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不久又被免职。
   8月4日,因内蒙古赤峰自来水污染事件,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被免职,建委主任及副主任被提名免职。同一天,河北省晋州市广电局局长和两位副局长也因在电视发射塔倒塌事件中涉嫌玩忽职守、渎职,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案例表明,中国官员问责愈加规范化和制度化,问责对象由过去的行政官员延伸到党政干部,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其目的就是用制度压力迫使各级干部反躬自省,自觉提升责任意识和执政水平。
   “问责是对老百姓的一个答复,同时也是一种压力。”赤峰市新闻发言人、政府副秘书长高希华说。
   对于被免职,赤峰市松山区建设局市政管理处原主任韩晓明表示完全理解。“问责制会促进干部把工作想得更细,做得更好,领导干部问责是件好事。被问责的干部要正确对待,多从自己的工作不足中找原因。”他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47岁的公务员同样提到了“压力”,“问责虽然不是对政治前途的全部否定,但是毕竟会带到档案里,将来发展肯定会受影响。”
   记者试图联系其他几位被免职的官员和当地有关部门,但大多数当事人选择了缄默。晋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留给记者这样一句话:“发生了这样的事(电视发射塔倒塌),是整个城市的耻辱,大家的压力都很大。”
   自1995年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引入“责令辞职”以来,中国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各相关条例中也频现“问责”字样。
   “新发布的《暂行规定》,是对这些年行政问责试点、重大行政问责事件进行了经验总结、认真调研提升之后作出的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自身行政责任更加重视,行政问责开始有规可循。”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说。
   《暂行规定》对出现“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7种情形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原中共石首市市委书记钟鸣因规定中“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被免职,成为此规定施行以来首个被免职的地方党政领导。
   “我对此次石首群体性事件感到痛心疾首,对于免职决定我服从组织的安排,因为作为主要领导我对此事件发生负有责任。”钟鸣对记者说。
   新任石首市市委书记余红星表示,“6.17”事件是因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演变成重大的群体性事件,教训深刻,我们一定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更加重视维持稳定,更加注重恪尽职守。
   “在每一个重大行政问责之后,找出问题的症结,使每一次问责不仅解决了一件事,更是补了一个漏洞,强化一种管理,避免重大问题再次发生。”王伟认为,这是成功的行政问责应有的效果。
   《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给各级官员敲响了警钟,但具体如何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从制度设计分析,还应该加强第三方客观评价,否则,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一位基层组织部长告诉新华社记者。
   这位组织部长的担忧在于:一些重大的捂不住的公共事件相关领导易被问责,而日常工作中违规失职造成损失难被问责;一些被媒体曝光的问题常被问责,没有形成舆论热点的则不会被问责。
   专家们指出,相对于事后的“刚性问责”,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要用制度化的问责体系引导官员在日常工作中绷紧责任神经。
   “每一级的干部,都应该明确责任,未雨绸缪,事前做好管理、监督、项目检查。”王伟说,特别是要通过相关的体制、机制,使得这种责任分解能落到实处,这样才能避免事后问责。
   7.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在英国,根据布莱尔政府2001年通过的《部长级官员准则》,部长级官员需承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议会充当问责者的角色。
   法国的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行政组织、治安、公共事业、责任和行政诉讼等都有具体的规范,既规定了行政权力机关的权能、行政活动的方式,也规定了对行政活动的损害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法国,若出现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则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美国国会在197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中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包括总统在内的高级政府官员进行调查的程序。日本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人事院规则》制定了对国家公务员违反《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处罚标准。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察范围包括法院及所有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宪法委员会有权力检查内阁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并每年向议会提交相应报告。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政府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等。
   一些国家重视发挥公众和传媒的监督作用,强调政务公开。瑞典2003年官员问责制现状的报告就强调,只有坚持政务公开,公众和传媒才能有效监督,问责制才能真正生效。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人提出了四点对策,请逐条分析,对不合理的进行修正。
   (1) 机关工作人员有重大错误时,才应该被追究责任,而对决策错误、不作为、工作不力、工作失误等行为应该通常采取情感化的追究和处罚方式。
   (2) 公民有监督行政官员的权利,所以主要应依靠媒体和公众监督行政问责。
   (3) 行政问责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问责主体。问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属于行政机关内部问责。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内部问责机制。
   (4) 问责对象就是对什么人问责的问题,也就是责任的承担者。在我国,要建立负责任的政府,就必须对公共利益负有完全的责任。行政问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职责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
   要求:
   ①明确指出存在哪些问题;
   ②写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包括写出需要补充的内容);
   ③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第一点,对哪些行为应当被问责,即行政问责的范围概括得不全面。应为: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第二点,关于行政问责的主体说法不准确。应为:行政问责的主体,既要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要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 第三点,对行政问责主体概括得不准确,并且对目前主要任务分析的有误。应为:目前,行政问责的主体机制是上问下责,对此,专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应该是党的代表大会,有人说应该是人民问责,还有人提出应该下问上责。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扩大问责的主体,避免个人集权太严重。 第四点,对行政问责对象概括得不准确。应为: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党政两方面,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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