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向航空公司委托一批货物,由北京空运至悉尼。品名为房屋模型,用于参加悉尼市举办的展览会,货物共1件,毛重200kg,价值USD362.48。航空公司所配的头程航班为2009年4月18日,但是由于中转港货物堆积情况严重,二程航班始终配不上,直到5月2日终

admin2010-06-22  40

问题 托运人向航空公司委托一批货物,由北京空运至悉尼。品名为房屋模型,用于参加悉尼市举办的展览会,货物共1件,毛重200kg,价值USD362.48。航空公司所配的头程航班为2009年4月18日,但是由于中转港货物堆积情况严重,二程航班始终配不上,直到5月2日终于运至悉尼时,房展已结束,收货人因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选项

答案(1)该票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公司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2)货物没有办理申明价值,则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3)该货物的货值为USD362.48 航空公司的赔偿最高限额为:200kgs×USD20.00=USD4000.00 因此,航空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USD362.48。 (4)索赔人在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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