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A公司(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决定在公司系统全面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4月初,A公司派出检查组对设在外省的销售分公司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存在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正当检查组准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检查

admin2009-04-03  28

问题 2001年2月,A公司(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决定在公司系统全面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4月初,A公司派出检查组对设在外省的销售分公司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检查,发现B公司存在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正当检查组准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检查时,A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报,A公司财会部经理许亮、B公司经理赵强、副经理张志刚携巨款潜逃国外。A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决定对B公司几年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过6个多月的检查,一桩作案多年、涉案金额高达近2 000万元的资金盗用案被揭开了面纱。
    经查,许亮等人的主要作案手段和有关情形如下:
    1998年,许亮被任命为B公司经理,赵强担任B公司副经理,张志刚任会计兼出纳。当时,A公司出于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等考虑,授予B公司产品销售定价自主权和对外投资自主权。由于尚未建立销售网络计算机控制系统,对各销售分公司的销售情况,A公司每月手工统计汇总一次,并要求各销售分公司每月末将当月销售款集中汇缴A公司账户,确认销售收入。许亮等人利用A公司授予的销售定价权,采用高价销售低价向A公司汇总报账的手法截留销货款形成“小金库”,并利用销售货款上缴的时间差,挪用销售货款由赵强负责炒股,非法所得也流入“小金库”。然后,由会计兼出纳的张志刚将“小金库”款项源源不断地汇往境外许亮等人控制的账户。
    1999年,许亮调任A公司财会部经理,赵强接任B公司经理,张志刚任副经理仍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此后的几年间,许亮、赵强、张志刚三人继续采用上述手法大肆作案,直到2001年4月A公司检查组进驻。
    案发后,A公司对此案高度重视,针对此案暴露出的分公司权力过大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等问题,A公司董事会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制定与实施,今后如果内部控制方面再出现问题,应由总经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加强对外投资的控制,收回各分公司的对外投资权,公司所有的投资均由A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加强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人员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账目登记工作,A公司的银行预留印鉴等一律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
    第四,加强销售与收款的控制,所有的销售业务(包括制定销售价格、签订销售合同、组织货物发运、结算销售货款等)均由A公司销售部统一负责,各销售分公司仅负责市场宣传推广、协助催收货款。
    第五,加强计算机系统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实现销售网点计算机控制,由A公司财会部每年组织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要求:
    1.针对A公司发生的案件,分析其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并说明理由。
    2.从内部控制角度,指出A公司董事会所作决定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A公司发生的案件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1)会计和出纳岗位属于不相容的岗位,B公司由张志刚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符合内部控制有关“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2)B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A公司授予其销售定价权和对外投资权,属于授权不当,不符合“授权批准控制”的有关要求。 (3)A公司对分公司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程序不健全,没有对分公司销售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同时,对分公司资金和银行账户控制不严,不符合“会计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的有关要求。根据现金控制第四条:“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的规定可以看出许亮、赵强、张志刚属于严重违法乱纪。 2.从公司内部控制的角度看,A公司董事会所作的决定有以下不当之处: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A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是董事长而不是总经理,因此,要求总经理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不当。 (2)根据授权批准控制的方法和对外投资控制的要求,公司金额较大的对外投资应该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而不应由董事长一人审批。 (3)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只是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任现金日记账等账目登记工作。 根据印章控制第一条:“财务专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公司规定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等不符合印章控制有关“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的要求。 (4)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要求,“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A公司决定由销售部负责办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5)内部审计应当有相对的独立性,A公司决定由财会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违这一原则。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Q5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