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试卷三第25题)

admin2021-11-02  29

问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2013年试卷三第25题)

选项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关键是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①A、D选项,均是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大会)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即公司的“人、财、方向”。《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②B选项,考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对外转让股权,并非刘某一人可以说了算。
    ③C选项正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它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又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职权见《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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