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admin2009-10-21  47

问题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比计税工资总额超支43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6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选项

答案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万元) 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81.6×33%=356.93(万元) (2)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0÷(1-20%)=25(万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所得税=25×33%=8.25(万元)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356.93+8.25)×[25÷(1081.6+25)]=8.25(万元) 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0÷(1-20%)×20%=5(万元) 境外所得应补缴所得税额=8.25-5=3.25(万元) (本问的简便算法:20÷(1-20%)×(33%-20%)=3.25(万元) (3)境内、境外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356.93+3.25=360.18(万元) 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360.18-285=75.1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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