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这

admin2014-05-27  30

问题 被告方张某认为,自己已于2003年底退伙,故顺通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某、梁某承担。张某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某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选项

答案没有道理。王某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通饭庄的亏损。

解析 不能就王某借款给魏、梁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王与魏、梁之间为合伙关系,王某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事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某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魏、梁均要还本付息,王某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担亏损,故王某与魏、梁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某没有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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