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的是 ( )

admin2016-05-29  17

问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的是  (    )

选项 A、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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