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作答要求依次作答。答案要写在指定位置。不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4.

admin2012-02-27  40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作答要求依次作答。答案要写在指定位置。不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时,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资料1
    食品安全问题似乎是当下中国最热门的一幕丑剧。瘦肉精事件尚未淡忘,上海染色馒头又像一重磅炸弹引爆全国;随后接棒的则有温州毒馒头、广东墨汁粉条、辽宁毒豆芽等。常年风起云涌的食品安全事件,像一双双粗重的钢琴手,一次次肆虐地撩拨人们敏感的神经。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利用防腐剂、甜蜜素、色素等添加剂制作馒头,工人还将过期馒头回收再重新和面加工成新品,这些“问题馒头”多被销往华联等大型超市。在记者暗访时,工人称打死饿死都不会吃自己做的馒头。随着上海盛禄食品公司非法使用色素生产“染色”馒头的曝光,相关部门迅速进行了查处。然而,疑问却并未随着调查结果公布而消除。一个馒头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最终上到百姓餐桌,需要过企业内控、质监、工商等诸多关口,但遗憾的是,除了经营者“黑心”外,安全监管防线“集体失守”。
    梳理发现,从近期曝光的“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瘦肉精”猪肉、“牛肉膏”事件,到以前披露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事件,其中暴露出的“马后炮”监管,并不少见。
    资料2
    2012年3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通报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人成立专门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达3 900余万元。
    调查发现,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曾某伙同彭某等人,为生产、销售假药而合资成立天顺天利公司,刊登虚假广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等处雇佣他人非法生产各类假药,并通过邮局、快递公司向患者邮寄发货;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虚构“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院”和“北京中医药生物基因临床研究院”制造假药,然后通过天顺天利公司代销。涉案人员遍及石景山、丰台、通州、朝阳、大兴、房山6区,涉及窝点26个。
    2011年11月3日,公安部表示,一个遍及河南、安徽等8省市,集生产、批发、零售于一体的特大假药犯罪网络被打掉,共查获假药6 500余万片,捣毁制假窝点、售假药店117个,抓捕嫌疑人114名。据悉,这些假药多以淀粉、饲料、色素等为原料,有的甚至添加铁粉、兴奋剂、安定等。
    据介绍,不法分子拥有专业的制假设备,能够生产多种处方和非处方针剂、片剂、胶囊等类型假药。制假窝点往往生产环境恶劣,没有任何低温保存和消毒灭菌条件,甚至用化肥包装袋存放假药。一在销售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刊登广告,诱骗患者直接邮购假药。其中,利用互联网兜售假药情况突出,竞价排名、论坛、广告等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和平台,一些网站、网页上假药信息充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小药店、保健品店、私人诊所、乡村诊室则是假药流入的重点区域和部位。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缺乏医疗人才和检测设备,若遇到致命假药,后果不堪设想。
    资料3
    2012年1月,广西南宁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药、假冒保健食品案,其中710个品种高仿冒假药被查处,涉及金额高达4 620万元。根据调查,这些假药大多在县级以下的药房出售,假药制售者将目光瞄准了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
    2011年年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侦破两起特大假药案件,涉案金额1 300多万元。假药贩子利用在配货站购买的几毛钱一条的药店信息,将百余种假药推销到黑、吉、辽、内蒙古4个省区至少3 000家药店,多数流向农村地区,牟取暴利。根据调查,广西南宁此次查获的案件与哈尔滨假药案手法如出一辙。
    在广州市从事医疗工作的高先生认为,当前价格虚高是造成假药案屡发的主要因素。他说,一般的药品从生产企业出来后,需要经过总代理寻找销售市场,下一级代理商拿到药品后,要想进医院,还需要经过院长、分管副院长等关口,甚至连药房管理员、各科室医生和护士都得打招呼,中间“打点”环节多,药品价格随之被推高,“假药正是‘看病贵看病难’背景下的产物。”
    高先生对假药流向农村地区表示担忧。他说,县里从各级医院、药店到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一般数量至少也有几百家,加之大多位于偏远的农村和乡镇,监管起来存在一定难度,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广西省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坦言,仅靠药监部门一己之力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制售假药行为,“2010年3月份,我们得到线索查封了一家假药生产窝点,但却抓不到人,稍微有点风吹草动他们就逃走了。”他表示,今后将与警方保持密切合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有关人士认为,药品关系群众的生命安全,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店进货渠道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管的力度。药店也要本着为病人负责的态度,防止假药流人药店,坚决杜绝假药上柜。
    资料4
    2011年12月,警方破获横跨29省涉案20亿元的全国制售假药第一大案,批捕了一名医院保洁员。在该保洁员家里,搜出几千个药盒。据悉,该保洁员自己“忙”不过来,还发展其他保洁员当“下线”,帮她捡盒子。
    清洁工居然成为假药制造环节的重要一环,居然能够获得惊人的暴利,确实令人意外和震惊。但是,逆向推理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真药还是假药,在药品生产、流通、回收、销售、使用的任何一个环节,清洁工们始终是小人物,是没有台词的“配角”,话语权和决定权在“主角”们手里。
    从查获情况看,目前,假药市场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最底层的是医院清洁工,第二层是负责到每家医院收购的中间人,第三层是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第四层是假药商,第五层是采购使用假药的医院。彻底铲除制售假药网络的祸根,必须挖出深藏在幕后的主角,要让他们吐出巨额的非法所得,把他们绳之以法,让这条非法利益链从根部断掉。
    清洁工可以出售正品药品包装盒,漏洞在于医院相关垃圾回收、保洁制度不严密。医院是特殊的部门,其医用垃圾也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岂能大开方便之门?而药品的采购更应该慎之又慎,无论是医院还是其他药品销售企业,又岂能从私人处、从网络随意购买?在这些制售药品拍板和监管的关键环节中,决定权越大的人责任越大,造成假药顺利“通关”的疏漏,其涉嫌“内鬼”的成色越高。顺藤摸瓜走下去,一定可以挖出那些以权谋私的害人虫。
    值得警醒的是,在铲除涉嫌假药制售网络之外,还要精细地绘出假药“流向图”,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各医疗机构和公众了解,并及时、全面地把假药在患者使用前“召回”、销毁,才能把假药对社会的危害性降到最低。
    在哈尔滨一起团伙制售假药案中,警方跟踪发现,与假药团伙有业务往来的药店“触目惊心”。售假团伙从河南郑州、浙江温州等地购进成品假药,再向本省以及辽宁、内蒙古、吉林等地3 700余家药店销售,平均一个省超过900家药店涉“假”。
    此外,正规药厂、化工厂、医药公司也未能幸免。根据警方披露,河北、湖北等地多家药厂直接从事制售假药犯罪活动。而在上海一起制售假药案中,一家药企为主犯汪某研制配方,6家化工厂为其生产药粉。
    近日,公安部破获价值20亿元的假药巨案,而这起巨案起源于浙江金华警方在出租车上查获的一批药盒。据调查,医院的清洁工和保洁员通过工作之便售卖各种处方药包装盒,仅一个抗癌药盒可获利300元。
    这些假药危害巨大,轻者贻误治疗,重者引发其他疾病,甚至危及生命。如不法分子在假药中添加的双氯芬酸钠、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化学成分,具有成瘾性,短期内貌似对某些病症有疗效感,长期使用易引发向心性肥胖(俗称“娃娃脸”“水牛腰”)、骨质疏松、糖尿病、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肾脏肝脏损伤、粒细胞减少等病症,甚至导致死亡。
    假药为何会“屡打不绝”?这并不是第一次关于制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曾多次进行过打击,但伴随每次“成果显著”的行动之后,制售假药总似“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资料5
    医药的利润太大一直以来饱受诟病,央视曾多次“曝光”药价虚高的问题。《资本论》中有句话,“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有暴利的医药行业,就有为了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的制售假药行业。一颗假冒的“万艾可”成本只要0.1~0.3元,在药店的零售价却为128元/粒。高达400多倍的利润让制售假药者不惜以身试法。
    在药品生产上,一些药厂承接假药“来料加工”,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在报道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甚至“买药的人要求退货,政府还帮我们调解过,也没处罚”。
    在药品销售上,一些医药公司竞标成功后,医药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回扣”后采购假药,甚至医药公司自身购买假药。许多药品交易会、保健品交易会疏于监管,不法分子混迹其中散发名片传单,串联假药生意。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处以死刑。但实际上,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罪犯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为不法之徒疯狂制售假药,大发黑心财的安全底线。新的《刑法修正案》解决了制售假药入刑门槛过高的问题,但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司法解释。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加之实践中,又多适用轻刑、缓刑甚至仅适用罚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也因此,据办案民警转述,制售假药行内甚至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资料6
    2011年,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全国掀起一轮打击假药的“战役”。如此猖狂的假药犯罪,发生在中国医改进入“深水区”之际,医改能否趟过“深水区”,关键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医改政策能否真正在医院中真正落实。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医改,让犯罪远离医院。
    不少人可能对这种说法感到惊讶: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场所,怎么会跟犯罪联系在一起?医院内发生犯罪,难道会与其他地方有同?
    答案是肯定的。在假药案中,正规医院以及医院的医务人员是利益链上至关重要的一环,许多假药要么由医生在正规医院内直接开给病人,要么在医生推荐下病人从正规药店购买。在暴利诱盛下,当下一些医院正在成为假药的重要据点,不少医务人员则成为销售假药的营业员。假药如果仅在黑诊所或药店中出现,那么其危害性还相当有限。而一旦进入正规医院,由医院医生开给病人或推荐病人使用,则危害无穷。因为它利用了病人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使得制假、售假者的利益最终得以变现。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涉足假药案,完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医生开假药,往往与高额回扣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医生收取回扣,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然而,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查处假药案的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是处在利益链条下层的假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在上层的医务人员,受刑法追究者极少;而负有责任的医院管理人员更是安然无恙,甚至连行政责任也难以追究。这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医院是否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
    资料7
    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近年来接连出现一些跨国公司的产品在海外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但跨国公司随后都声明其在华产品“安全”、符合中国标准。例如,来自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示,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后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我国的部分食品标准30年未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关于标准复审周期的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出现食品安全标准标龄长,甚至二三十年不变的情况,标准已不成为标准。
    资料8
    假药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欠发达国家是重灾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假药的比例约为5%~10%,在管制和法律监管最弱的区域,假药最猖狂。多数发达国家具有有效的调节系统以及市场监管机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等),在市场销售的药物中假药的比例略低于1%;欧盟药品市场至少3%是假药;在非洲的多数国家、亚洲和拉丁美洲的部分地区,假药的市场占有率甚至超过30%;在前苏联地区的多数国家,假药的市场占有率也普遍在20%以上,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这一比例略低于10%。总体而言,假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在10%与30%之间。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卫生机构等共同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指导网络,具有堪称世界上最安全的药品供应系统。FDA在反对药物造假的报告中指出,要采取多种手段来建立一个控制网络,这个网络包括三个主要作用:①威慑作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和高额罚款;②工艺控制:让伪劣药品的生产变得十分困难;③控制供应链:防止伪劣药品的流通,同时加强检查。其中,制止伪劣药品的流通十分关键。可以通过提高州政府对批发商办理许可的要求,以及加强对销售伪劣药品的处罚。目前,FDA已经要求以上两种措施同时采用。
    2011年2月16日,欧洲议会通过一个打击假药的新法案。新法案内容涉及防止假药流人正规医药销售渠道、规范医药产品的网上销售、严格医药产品的安全措施、强化对假药制售的惩处力度。欧盟打击假药的新法案制定了对医药产品销售实施全程监控措施,包括身份代码和验证包装。新法案规定,对所有假药以及涉嫌有损公共健康的医药产品,无论出现在哪个环节,实行全程召回制度。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京特•费尔霍伊根就将药品制假称作为“能被判死刑的重罪”,必须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地打击。“任何制售假药的行为都是‘蓄意大屠杀’。就算假药中仅仅含有无效的成分,也能够致病人于死地。”
    资料9
    其实,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如美国的“肮脏食品加工厂”,欧洲的疯牛病,日本的毒大米,以及在德国来势汹汹的“毒黄瓜”。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比较分散,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当局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为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
    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
    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
    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2011年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 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
    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 000万至6 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英国的食品监管体系经过了上百年的积累和发展。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标准署成立于2000年。此前,英国在1990年颁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又是在1984年《食品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再往前追溯,还可以找到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源远流长,而且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在与时俱进地不断修订完善。
    资料10
    2011年下半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和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
    除四害,关键是抓住要害,这些要害集中在三方面。
    首先,需要多部门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对公安机关来说,打黑除害,经验丰富,轻车熟路,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但同时应看到,这四害牵扯部门众多,比如还涉及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鼎力配合,光靠公安机关恐怕力有不逮。
    其次,应真打,避免假打。这次公安部门打黑除害决心强大、部署严密,但是基于以往的一些教训,有些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之所以久打不掉,一个原因是监管部门不真打,怕麻烦,不尽职。另一个原因是某些一线监管人员与四黑有直接的利益勾连,要么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直接参与其中,因此就不可能真打。为使打黑除害行动发挥最大效果,就需健全制度建设,严惩假打现象。
    最后,应长期打、打持久战。无论黑作坊、黑工厂,还是黑市场、黑窝点,它们有不少共性,比如违法成本低、转移速度快,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它们便能撂挑子走人,但风声一过就死灰复燃,这就需要打黑除害行动持久化,避免“严打一阵风、过后一场空”。此外,这四黑还具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特点,这就需要打黑除害行动全方位、地毯式部署,不给四黑生存空间以及土壤。
    说到底,打黑除害行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样态,解决的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的途径是各部门通力协作、守土有责;它不仅要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还需坚决打击为“四黑四害”充当“保护伞”的不法人员;它不仅由政府部门来打,还需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坚持警民协作、社会联动、一起动手。打得坚决,打得干净,就会为社会管理提供一个有益的制度性范本。
资料中所提到,很多犯罪分子披着合法正规医院的外衣,以公益性医疗单位为庇护,疯狂地制假售假。根据给定资料,结合实际,以此展开论述。要求:题目自拟,角度自选。观点鲜明,条理清晰,不超过1200字。

选项

答案医院,制假犯罪活动的“天上人间”? 为盲目达到想象中的“经济效益”,各种假药、假医、假检查、假治疗都挂着“经济效益”的招牌纷纷涌进了医院。马克思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制度,对医疗机构内大量存在的虚假医疗手段和几近泛滥的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尚处于“无法可依”阶段。 然而,医院却由此成为“制假犯罪分子的娱乐场所”,个别医务人员自己已经沦落为造假犯罪嫌疑人手中的“玩偶”,却自以为是地利用自己神圣的职业,将前往医院就诊的患者当成自己可以随意耍弄的“牟利工具”,轻而易举地帮助了造假犯罪分子达到了既侵权害命,又不为人所知的目的。而国家一再下调药价的政策,事实上对那些没有治疗作用的假劣药品没有任何影响,大处方使假药混用在真药中,“药费”悄悄而不可思议地“贵”了起来。 要纠正医疗行业中的资源配置扭曲,提高医疗行业的效率,就必须从造成“看病贵”的两大原因入手,一方面使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货币收入不再主要取决于他们销售医疗服务的收入,另一方面尽量缩小求诊者相对于医药供给者的信息劣势。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行过许多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医疗行业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它们的经验,我们必须由整个社会的公众监督政府对医疗行业和医药“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目前中国至少应当立即由政府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要求任何开处方的医生、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经营者都必须有专业性的执业资质,政府只能根据严格的专业标准批准这些人的执业资质;宣布任何没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而从事这些行业者为非法,并给予严格惩处;对于明显地引导求诊者进行诱导性消费且金额巨大者,不仅要给以经济上的处罚,而且要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的准入制度,不准生产和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禁止没有多少实质内容的所谓“新药”“新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明确规定药品的最终销售价格、各项检查的收费标准。 第三,禁止药品回扣和医疗检查上的回扣,不准开处方的医生个人因为指示和推荐使用药品或作检查而获取货币收入,严惩任何给予和接受药品回扣和医疗检查回扣之类的行为,任何有这一类行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商、经销商、医药管理人员和医生,都必须受到严惩。 第四,真正实现公立医院的非盈利性,首先是弱化公立医院及其员工的收入与求诊者在该医院的货币支出之间的正向联系。目前到医院的求诊者主要还是在同一个医院买药和作检查,这有方便求诊者的好处。顾及到这样的实际情况,为弱化公立医院及其员工的收入与求诊者在该医院的货币支出之间的正向联系,可以考虑暂时将其医院的检查收费和药房售药收入收归政府的医疗管理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并作统一分配。 医院原本是治病救人的场所,但现实中,由于中国医疗体制的种种弊病,特别是监管部门讳疾忌医,它亦成为医疗犯罪的重灾区。这也是中国医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Kl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