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国境内某县城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2年至2017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下同)7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2

admin2017-06-26  25

问题 位于我国境内某县城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2年至2017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下同)7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200万元。
  (2)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20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28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75万元,未包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
  (4)该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并单独核算,共计发生研发支出320万元,其中除包含本企业研发人员、设备等费用外,还包含20万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
  (5)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9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6)全年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捐款1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比例为8%。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
(4)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5)该企业广告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8)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1)应缴纳的增值税=7000×17%+200×6%一(544+8.5)=649.5(万元)。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49.5×(5%+3%+2%)=64.95(万元)。 (3)该企业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7000+200—4150—1400—280—320—300—64.95=685.05(万元)。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均可计入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新技术研发费据实计入利润计算过程。 (4)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400 ×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7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6=14(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400 ×2%=8(万元)<实际发生额9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1(万元); 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400×8%=32(万元)>实际发生额13万元,不必作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15(万元)。 (5)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7000+200)×15%=1080(万元)<实际发生额1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1080=20(万元)。 (6)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7000+200)×5‰=36(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75×60%=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36=39(万元)。 (7)捐赠限额=685.05×12%=82.21(万元)<实际发生额1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82.21=17.79(万元)。 (8)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50%=160(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85.05+14+1+20+39+17.79一160=616.84(万元)。 (9)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16.84×15%一50×10%=92.53—5=87.5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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