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20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

admin2021-03-22  29

问题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20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    )

选项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混淆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此可知,“老社长酒楼”的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的行为构成应认定为混淆行为,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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