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包庇罪?

admin2013-03-31  10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包庇罪?

选项 A、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有走私犯罪的重大嫌疑,准备抓捕。参与该调查活动的公安人员甲打电话给乙通报这一情况,并建议乙不要坐火车、飞机,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骑摩托车逃往外地
B、医师甲明知乙精神正常,故意出具乙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证明
C、某领导甲违章驾驶肇事致人死亡,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声称是自己肇事
D、甲承包经营一家宾馆,明知有小姐长期租住其客房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装作不知,且一旦公安机关有查处行动,就给卖淫人员通风报信,使公安的多次打击行动受挫

答案A,B

解析 按照《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即包庇罪定罪处罚。这种特殊包庇罪的特征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或者受雇佣的一切人员;(3)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使卖淫嫖娼人员逃避查处的目的。故D项应认定为包庇罪。B项构成伪证罪,C项替人顶罪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况,也构成包庇罪。A项是特殊主体,因此认定为构成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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