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

admin2014-02-08  26

问题 新疆的蓝天公司欲在北京与外国人杰克设立一家合营企业,遂找到在北京的绿野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与外国人杰克合资设立合营企业,约定由蓝天公司实际投资、绿野公司作为合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于是,绿野公司与杰克、史密斯、德胜公司、昌南公司一起签订了合营合同。成立合营企业宇宙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的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则有关该合同无效原因及其处理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蓝天公司与绿野公司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B、如蓝天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欺诈手段向审批机关变更宇宙公司批准证书所载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为自己,则绿野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
C、如蓝天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原有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给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并不知情,大地公司由于为善意第三人,则取得宇宙公司股东身份
D、如蓝天公司与宇宙公司董事长通过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原有的绿野公司的股东身份给大地公司,则绿野公司有权请求宇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0条规定.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l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C、D项均符合上述规定,故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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