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有关条约的规定,下面关于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有关条约的规定,下面关于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dmin
2013-06-09
31
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有关条约的规定,下面关于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选项
A、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我国接受邮寄送达
B、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若是受送达国接受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
C、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外国驻我国领馆可以向在中国的非派遣国涉案当事人送达
D、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若向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答案
2
解析
我国在加入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公约第8条第2款声明保留,只有在文书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取域外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故C项不正确;同时反对以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即邮寄送达、通过负责送达的官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在我国境内送达,故A项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故B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设有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故D项不正确,本题应选B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F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卞某系归国华侨,在广州投资办工厂,但在要求工人劳动时使用了非法的手段,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卞某符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条件,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下列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刘某今年25岁,平口少言寡语,与人交往不多,一日刘某到饭馆喝酒,见服务员上菜稍慢了点,便大发脾气,将桌子掀翻追打服务员,致其嘴部和头部多处严重受伤。经人劝阻方才平息。事后刘某被保安扭送别当地区公安局,刘父得知后向区公安局反映说刘有精神病史。经法医鉴定,刘确
在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这一事件暴露了司法鉴定领域的混乱无序。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机构多元化、自检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质
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三酒后与李五发生争吵,随后两人互相殴打,均受轻伤。县公安局认为张三首先挑起事端,应负主要责任,对其拘留8天,同时责令其拿出500元作为李五的医药费。张三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张三随后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律师提醒他可以提起行
随机试题
毛泽东思想形成的主要标志是【】
对腹部闭合性损伤伴休克,且腹腔穿刺抽出不凝固血液的患者,首先应
病人王某,因急性阑尾炎合并穿孔,急诊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病人术后第二天体温38℃,并诉伤口疼痛难忍,应采取何种体位
用于治疗无汗或汗多时常用
如图3-369所示变截面柱,下柱柱顶A点的变形特征为下列何项?[2007年第19题]
以下属于证券经纪商应承担的义务有()。
下列不属于高中语文教学建议的是()。
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设区域D={(x,y)}|x2+y2≤1,x≥0},计算二重积分dxdy。
如果希望一个控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获得焦点,可以设置的属性是Enabled或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