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甲区的陈某与户籍在乙区的赵某借款纠纷一案,陈某于201 3年3月诉至乙区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所借的30万元。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2013年5月,乙区法院以赵某在丙区居住满一年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给丙区法院。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10-16  24

问题 户籍在甲区的陈某与户籍在乙区的赵某借款纠纷一案,陈某于201 3年3月诉至乙区法院,要求赵某归还所借的30万元。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2013年5月,乙区法院以赵某在丙区居住满一年形成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给丙区法院。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乙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B、丙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C、乙区法院的移送做法是错误的
D、丙区法院如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纠纷,乙区是被告赵某住所地,起诉时赵某在丙区居住尚未满一年,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乙区的移送是错误的,故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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