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例分析第71一75题)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用灌装车向南京乙化工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50吨,货到付款。没有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南京乙化工公司又将其中的30吨转让给武汉丙化学品公司,而

admin2011-10-29  26

问题 (2011年案例分析第71一75题)杭州甲化工厂与南京乙化工公司在苏州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杭州甲化工厂用灌装车向南京乙化工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50吨,货到付款。没有约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南京乙化工公司又将其中的30吨转让给武汉丙化学品公司,而承运该批货物的南京丁运输公司驶往武汉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戊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部分化工原料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水产养殖场。
(2011年案例分析第72题)如果杭州甲化工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南京乙化工公司应诉答辩。在庭审中南京乙化工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对此,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裁定终结诉讼,由当事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裁定传真函不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应继续审理
C、审理该案的法院已取得管辖权,应继续审理
D、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对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纠纷的处理。《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南京乙公司在庭审中才主张双方曾就争议处理约定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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