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中约定乙将货款20万元支付给甲5天内,甲将水泥运至乙的工地。当乙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突然得到消息,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存在( )情形之一的,乙即可中止履行合同。

admin2011-03-21  26

问题 甲、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合同中约定乙将货款20万元支付给甲5天内,甲将水泥运至乙的工地。当乙准备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突然得到消息,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存在(  )情形之一的,乙即可中止履行合同。

选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领导班子发生重大变动
C、丧失商业信誉
D、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E、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A,C,D,E

解析 这是关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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