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 三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在冯某用刀胁

admin2015-11-05  28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M法官开庭独任审判一宗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甲女及其父母乙、丙一家三口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2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庭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一张有三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
    三被告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是在冯某用刀胁迫下抄写签名的。并陈述了如下事实:甲女在工作中与冯某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得知冯已有妻室即提出断绝关系。冯某不依,带着原告李某到甲女家,用刀指着甲说:“要分手也可以,但你必须赔偿我2万元经济损失,否则今天就砍了你。”然后逼甲女抄写欠条并威胁其父母乙、丙也在借条上签名。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拒绝调解。一周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为证。而被告所辩事实既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无法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清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被告没有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将乙、丙的2万元退休金存款强制划转。三被告当场连呼冤枉,乙、丙老夫妇俩拿出农药称要以死证清白,执行人员不理并与甲女发生冲突,在拉扯过程中,甲女跌倒致脸与手臂多处受伤。老夫妻见状当场喝下农药自杀身亡。此后,法院以冯某、李某犯抢劫罪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则以M法官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公诉。法院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补偿金23万元人民币。
    问题:
法院支付给死者家属23万元补偿金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不正确。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国家补偿,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赔偿”与“补偿”存在四个区别:一是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一般是由违法行为引起,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抛弃了原先的绝对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二是性质不同。赔偿是国家对其具有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受到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三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金钱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表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四是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失实际发生为条件。补偿既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以在损失发生之后。所以,本案法院支付的“补偿金”应为“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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