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7年4月

admin2018-05-25  67

问题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7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要求:
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符合受理的条件。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市国家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甲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甲企业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了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国家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3j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