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0-11-05  23

问题 (2013年)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即被认为代表其国家。故A选项正确。
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故B选项错误。
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故C选项正确。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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