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商场购物满4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许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8月31日,商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商场

admin2015-09-23  16

问题 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商场购物满4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许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8月31日,商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商场当即将中奖号码即奖金额公布于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9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商场从未做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9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商场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许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9月21日到商场兑奖,商场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场兑付其中奖奖金。问题:
许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有权。许某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商场应依约交付许某中奖奖金。依照《合同法》第16条第1款、第21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场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已如上述,许某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商场消费,系向商场发出要约,商场同意消费并给付许某奖券是对许某要约的承诺。依《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与许某之间的关于有奖销售的合同已经成立。依《合同法》第44、45、46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仅成立,且生效。依《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商场应依双方约定履行交付中奖奖金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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