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警察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

admin2021-08-01  41

问题 1996年10月11日晚,丁某酒后在某饮食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后经人劝说,丁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此时恰巧碰上某区公安局警察任某、赵某执勤到店里,任某对丁某又推又打,欲将丁某带回派出所处理。在扭推过程中,致丁某跌倒,头撞在水泥地上,造成颅内出血死亡。1997年12月20日,丁某之父向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回答: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如何处理?(   )

选项 A、可以进行追偿
B、不可以追偿
C、可以要求任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D、可以要求任某和赵某共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答案A,C

解析 因为国家追偿权的性质不同于民事追偿权,从而决定了国家行使追偿权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结合上述两题我们可对这些规则作一解析。一是公务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过错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追偿权的行使限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予追偿。其原因是,国家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一旦运用就必定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显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必然包含着某种损害的可能。所以制度上应当允许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只要这种过错未达到严重程度即可不究。据此,C项为对。而D项则为错,因为一同执勤的赵某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二是追偿金额与过错轻重相适应。C项是对的,国家机关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因为,国家行使追偿权所考虑的并不是已赔偿数额,而是公务员主观过错的轻重。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过错越重则追偿越多,反之则越少。追偿数额最大不能超过实际赔偿的金额。三是要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设立追偿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职务关系,而不在于实际赔偿。并且国家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远非公务员个人收入所能承担。因此,国家对公务员行使追偿权必须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承受能力,要保证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0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