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admin2017-05-25  64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选项

答案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是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公安司法机关非法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否定和谴责,因为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让其无效。因此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原则和适用的诉讼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界定了取得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首先界定了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方法,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由于实践中非法取证的方式多种多样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非法取证的手段,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对此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2)限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前半段的规定来看,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尽管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也属于言词证据,但是,由于鉴定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依法进行的,相关法规对鉴定人的权利保护也有规定,而且,实践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鉴定意见的较为少见,本条规定从我国的现实可能性出发,没有将鉴定意见纳入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范围。 (3)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有条件的排除。与言词证据相比,在是否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方面,本条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立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①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②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③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的瑕疵的补正或合理解释应达到何种程度,均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4)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第54条第2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作出相关决定和裁判的根据。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能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作出起诉决定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做出了系统且可操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措施。第5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以及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及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第57条更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及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对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出庭说明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抑制违法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的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证据真实可靠,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维护实体争议的需要;有利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维护程序法律的严肃性;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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