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于2009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l0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

admin2012-08-25  63

问题 某开发商于2009年6月在B城市以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一宗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20l0年10月,在完成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开发商通过对小区规划土地利用率和成本的分析,觉得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将容积率调整为3。根据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果在3年之内按照对历史情况的补充处理适当调整规划,不作为重新供地批复,开发商按照当地政策补交地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针对补地价的计算方式曾有以下不同的主张:
    算式1: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容积率下的总地价
    算式2:补地价(总价)=增加容积率后的总地价一原合同出让价
    算式3: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楼面地价
    算式4:补地价(单价)=(增加后的容积率一原容积率)×原合同出让价的楼面地价
    最后经过协商并报地价委员会,按照算式l进行补地价。

按照计算式确定补交地价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方式,对政府的土地收益仍然会有一定的影响。假定该土地可以重新拍卖,并且拍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拍卖底价(底价是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地价补交额度会有什么影响?

选项

答案(1)阐述评估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关系。评估价是宗地在不同市场条件和不同交换形式下的地价水平;成交价是反映宗地在地产交易或交换等活动中的实际价格,是由交易双方认可的价格。在一般正常稳定的地产市场与正常交易的情况下,评估价与成交价应该基本一致,但当地产市场不稳定、竞卖者势在必得等非理性因素或评估价没有客观地反映土地市场实际情况时会出现拍卖价格明显高于拍卖底价(或评估价)的情况。 (2)当拍卖价明显高于拍卖底价时,选择不同地价补交算式(楼面地价),补交的结果(补交出让金的数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如:补交地价时如果按照“算式2”扣减成交价格,就会由于成交价格远高于原评估价格而造成政府收益的减少。如果按照“算式4”补交地价,政府收取的出让金会高于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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