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 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

admin2009-02-15  18

问题 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 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做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  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
   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未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向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  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但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  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  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不安抗辩权。 (2) 连带责任保证。理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发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做出约定,所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6月22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5) 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应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仅100万元,故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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