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admin2019-04-18  17

问题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选项

答案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4)无效的事由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的事由大多数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可撤销事由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的侵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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