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0年进城打工,受雇于乐建建筑装饰公司。2001年,王某为装修新房为结婚之用,与乐建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乐建公司派张某到王某家干活。年底,因乐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极度郁闷,在王某家上吊死亡;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即另购一套房屋。张

admin2014-02-10  32

问题 张某于2000年进城打工,受雇于乐建建筑装饰公司。2001年,王某为装修新房为结婚之用,与乐建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乐建公司派张某到王某家干活。年底,因乐建公司拖欠工资,张某极度郁闷,在王某家上吊死亡;王某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损失,即另购一套房屋。张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要求乐建公司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为此,引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评述本案。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1.民工工资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的现象,拖欠民工工资也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顽症。如果此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和造成家破人亡的后果,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措施,使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发放。另一方面,也要引导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任何极端手段往往是事与愿违,于事无补。 2.王某要求乐建公司另购住房,赔偿损失是否妥当。王某与公司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的内容就是保质保量的装修房屋。本案中,虽然房屋装修的质量不存在问题,但是该房屋为结婚之用,在王某搬进之前,就在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现象,无疑会给王某的心理投下阴影。王某故此请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另购住房,其要求不能说是不妥当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民工张某的上吊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依现行民法理论,民工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毫无联系。但是,依照雇佣理论,对于因雇工的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工和雇主负连带责任。由于民工张某实际上已无能力承担责任,该责任只能由乐建公司承担。 3.对于乐建公司对民工张某的死亡应给予适当赔偿。在本案中,民工张某的悬梁自尽虽然与公司拖欠工资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乐建公司对民工张某的死亡,不负全部赔偿责任。但拖欠工资毕竟是张某悬梁自尽的诱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由乐建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r5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